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(简称“推优”),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;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。为进一步贯彻团省委深化“推优”工作会议精神,切实做好我院“推优”工作,结合我院“推优”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工作细则。 第二条 发展大学生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“推优”工作的重要性,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使“推优”工作做到制度化、规范化。 第二章 “推优”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“推优”的条件是: 1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,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。 2、入党动机端正,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,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 3、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。 4、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,学习成绩优良,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,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 5、团结他人,群众基础良好。 第五条 “推优”的对象是: 二十八周岁以下,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且表现优秀的学生团员。 第六条 为了确保“推优”工作质量,对“推优”对象特作如下规定: 1、推优人员必须递交过入党申请书; 2、通过党校初级班培训并结业或者正在参加初级班培训的学员; 3、文化课成绩在本学年中有不合格的团员不推荐(含选修课); 4、从未承担任何社会工作而又没有受过任何表彰或荣誉的团员不推荐; 5、所在寝室卫生连续两次不合格,经常晚归未归者不推荐 6、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不推荐; 7、团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(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/3); 8、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。 第三章 “推优”的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要按照《党章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,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,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。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,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、降低要求的现象。 第八条 团员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,但对院级、系级团学组织干部,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可由院团委、系团总支直接向学生所在党组织直接推荐。 第九条 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推荐两次,推荐有效期为一年。 第十条 关于“推优”的时间安排:一般一学年两次,上半年在五月,下半年在十二月。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: 1、 各团支部开展“推优”工作应在系党总支领导下,在系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进行; 2、“推优”工作开展一周前,各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,学习本《细则》以及党员标准,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,介绍其情况,并要求依据“推优”条件进行评议; 3、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测评; 4、团支部委员会依据支部测评结果,结合日常,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对象(推荐人数大一班级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0%,大二班级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%),书面报团总支审批; 5、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,对各支部“推优”情况进行汇总、审查后,到院团委领取《团员“推优”审核表》,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,表格一式两份,经团总支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,报院团委审核; 6、院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,确定推荐名单,发文至团总支,并抄送院党委组织部,由团总支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; 7、团支部将“推优”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,并交团总支存档; 8、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,其“推优”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。 第十二条 各团支部要认真填写《团员“推优”审核表》。支部推荐意见一栏应如实填写如下内容: 1、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; 2、学习、工作及获奖情况; 3、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; 4、民意测验得票情况(团支部应到团员数、实到团员数、得票数)。 第四章 “推优”的审核程序及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团总支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,将该次全系“推优”名单、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上报院团委备查。 第十四条 院团委在各团总支“推优”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。 第十五条 “推优”工作的考核制度 1、团委根据各系“推优”工作情况对各系的“推优”工作进行考核。 2、考核标准:(1)团总支、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团员总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“推优”的面;(2) 团总支、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发展入党人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“推优”的质量。 3、考核结果记入团总支、团支部工作考核评分中,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。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“推优”工作的领导,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,认真分析总结,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。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,要注意听取各级团组织的意见,及时帮助解决“推优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本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团委。